(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晓林与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林,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03号原告:邱晓林。被告:涂忠。原告邱晓林与被告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涂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014年2月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涂忠于2010年5月3日向原告邱晓林借现金1万元,约定月息1%,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涂忠仅支付2014年2月止的利息,其余利息至今未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晓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涂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长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