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开新诉李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新,李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徐开新,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李之军,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新诉被告李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开新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