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四组。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XX村四组。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XX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何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人民陪审员 石刚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