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峰与刘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90号申请执行人丁峰。被执行人刘俊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峰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俊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