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用敬申请执行李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余用敬,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洪友,男,,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余用敬与被执行人李洪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商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营运车辆燃油补助款21500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后,被执行人将车辆过户给了他人且在其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造成下余赔偿款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洪友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被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经过本院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商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