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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霍小俭与秦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小俭,秦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霍小俭。被告秦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俭诉被告秦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小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是87.5元,由原告霍小俭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