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霍小俭与秦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小俭,秦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霍小俭。被告秦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俭诉被告秦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小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是87.5元,由原告霍小俭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