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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卢学兵与朱建国、王凤琴、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兵,朱建国,王凤琴,甘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卢学兵,男,196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朱建国,男,1970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王凤琴,女,1968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大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被告:甘建文,男,1967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卢学兵与被告朱建国、王凤琴、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卢学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卢学兵负担410元,退回原告卢学兵410元。审 判 长  薄鹏飞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