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冯某,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曹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