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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温立红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立红,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温立红,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XXX,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温立红与被执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温立红返还欠款本金共计35,250元;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温立红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24,940元的利息(以借款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3年4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温立红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3,0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3年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温立红支付第三笔借款本金3,0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五、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温立红赔偿第四笔借款本金3,000元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六、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温立红赔偿第五笔借款本金1,310元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94元由被告XXX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894元,申请执行费为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收到六万元后,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