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钱冬平、杨桂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8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钱冬平。被执行人杨桂红。被执行人钱小程。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3163.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5元、执行费30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扣划了杨桂红账户内存款41129.2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自行和解达成协议:钱冬平、杨桂红定于2015年开始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各支付案款15000元,直到案款和利息付清。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8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钱冬平、杨桂红、钱小程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