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沛军与被执行人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沛军,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35-1号申请人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于晓明,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曹沛军与被执行人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于晓明偿还原告曹沛军借款本金39000元,于2015年4月1起每月偿还2500元至还清为止。若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则原告可一次性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全部款项。受理案件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0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曹沛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所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于晓明系吉林油田建设公司职工,有工资收入,本院依申请人申请轮候扣留被执行人于晓明工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