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福康与徐莉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康,徐莉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466号申请人陈福康。被申请人徐莉莉。本院在审理陈福康与徐莉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福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莉莉名下的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中路的房屋。申请人陈福康以其工资收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莉莉名下的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中路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凌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