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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委托代理人易晓斌。被告金华珠。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