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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桥民初字第45号原告凌某某,女,198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欧月华,男,系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男,197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凌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志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月华、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2003年4月22日结婚,2003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许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购买粤ECD8**号上海通用牌轿车一辆所欠的车贷。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无。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十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十四、被告答辩意见:坚决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原被告于2000年4月自行相识、相恋,并于2003年4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于2003年11月17日生育一个女儿,因此,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相互帮助,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原、被告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本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