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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俞根才与徐惠良、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根才,徐惠良,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707号原告:俞根才。被告:徐惠良,磐安县玉山镇黄里村。被告:陈栋。原告俞根才与被告徐惠良、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根才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