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包能胜、施水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14-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裕斌。被执行人包能胜。被执行人施水仙。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包能胜、施水仙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57711元、案件受理费6312元、执行费1097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包能胜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去向及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