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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袁全周与刘根保、刘岗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全周,刘根保,刘岗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23-1号原告袁全周,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根保,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岗岭,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全周诉被告刘根保、刘岗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全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根保、刘岗岭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袁全周以位于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5栋3单元4楼4××号房屋(合同号为G1400180××××)、担保人吴晓丽以位于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丽宫34栋2单元9楼9××号房屋(合同号为G1500199××××)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全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根保、刘岗岭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袁全周位于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5栋3单元4楼402号房屋(合同号为G1400180××××)。三、查封担保人吴晓丽位于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丽宫34栋2单元9楼9××号房屋(合同号为G1500199××××)。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袁全周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