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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丽萍与黄飞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萍,黄飞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宋丽萍。委托代理人戚来兴,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飞洋。原告宋丽萍与被告黄飞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光独任审判。原告宋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戚来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飞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丽萍诉称:2014年4月18日,黄飞洋因做生意需要向她借款34000元,月利息2.5分,按月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违约责任。当时口头约定借期半年,但黄飞洋借款后未履行承诺,至今未支付利息及本金,她多次上门催要未果。请求判令:1、黄飞洋立即归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按月息二分半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由黄飞洋承担。被告黄飞洋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黄飞洋向宋丽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叁万肆仟元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34000元)。月利率按2.5%计算,利息按月付清。除应归还约定本息外,还应支付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全部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违约派生的实际费用等)。任何一方均可向债权人所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1日,宋丽萍与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委托该所代理诉讼,该所指派戚来兴作为宋丽萍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为此,宋丽萍支付代理费2000元。2015年5月28日,宋丽萍具状起诉来院。庭审中,宋丽萍陈述,月息二分半即月息2.5%,主张的代理费金额为2000元。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贷款利率为年息5.6%。上述事实,有借条、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飞洋向宋丽萍借款34000元,有借条为凭,黄飞洋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借款或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黄飞洋对借款34000元应负归还之责。宋丽萍自认双方约定的借期为半年,月息2.5%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利率可按年息22.4%计算,本院对超过部分的利率主张不予支持。借条约定了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宋丽萍要求黄飞洋承担代理费的主张符合约定,且宋丽萍主张的代理费2000元亦未超过收费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飞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飞洋应归还宋丽萍借款34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宋丽萍。二、黄飞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宋丽萍为本案支出的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宋丽萍已预交),由黄飞洋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宋丽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蓉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