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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玲与郭锦波、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郭锦波,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667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素艳、周小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锦波,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被告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委托代理人李利超,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海磊,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原告李玲诉被告郭锦波、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锦波向原告借款,李玲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日、2011年12月30日向约定的郭锦敏的账户转账455000元、455000元、136500元,以上共计1046500元。本案原告与被告郭锦波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被告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系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8月1日,河南省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侦查。在本院向公安机关的调查走访中,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告知本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即2012年8月1日前)个人向郭锦敏转的款项都有可能涉及公安机关侦办的该案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将其向郭锦波出借的款项转账至郭锦敏的账户。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河南省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明确告知本院,本案原告所出借款项可能涉及其侦办的刑事案件款项,故本案因涉嫌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刘美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