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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声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声。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声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声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某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声为牟取利益,在梅江区江南定明路张氏百草堂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当面口述的方式接受宋某荣、余某玲、“春兰”等参赌人员的“六合彩”外围投注,然后通过电脑登陆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在此期间张某声共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40多期,接“六合彩”外围投注总金额达人民币129125元,从中盈利人民币20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涛、宋某荣、余某玲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疾病证明,扣押清单,搜查证,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声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其���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声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组装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