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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江大道111号天运广场一期主楼1幢第9层。法定代表人陶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苑、张春艳,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综合保税区桂林路99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朱希恩。原告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为1029元,由原告江苏玄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鸣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