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徐劲松、瞿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徐劲松,瞿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彭开伟,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劲松。被告瞿泽珍。原告刘勇诉被告徐劲松、瞿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82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友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