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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徐劲松、瞿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徐劲松,瞿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彭开伟,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劲松。被告瞿泽珍。原告刘勇诉被告徐劲松、瞿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82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友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