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王红霞,王建勇,沈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5-299号,组织机构代码:08737760-0。法定代表人:蒋亦标。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建勇,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沈慧峰,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霞、王建勇、沈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霞、王建勇、沈慧峰应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保全费13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红霞、王建勇、沈慧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红霞、王建勇、沈慧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红霞、王建勇、沈慧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8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张佳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