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宪与靳德卫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32号本院在执行原告侯宪和与被告靳德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永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秦永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治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