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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侯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6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白宝泉,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出生于1977年8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爱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