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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62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樟塘镇港西村***号,身份证号码3506261989********。被告:邓某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楚村镇大刘村三里邓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小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