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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与朱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朱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杭州滨江区。被告:朱宗伟,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杭州里奥斯安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