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18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23日21时许,��告人卢某在南宁华侨投资区兴桥小区门前公路边将一包毒品“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交易结束后两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卢某处缴获毒品可疑物“K粉”6包,共净重5.29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潘某处缴获毒品可疑物“K粉”1包,净重0.8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经检验,卢某的尿样氯胺酮尿检结果为阳性。另查明,2015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南宁华侨投资区大地明珠小区售楼部门前公路将一包“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仍然予以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上诉提出:1、其因年轻、阅历浅,对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购买了“K粉”,当天其是以成本价给了朋友数量极少的“K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贩卖。2、其是初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毒资200元,有悔罪表现。3、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犯罪线索。综上,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拘役五个月以下量刑。南宁市人民���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卢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贩卖毒品氯胺酮6.0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卢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氯胺酮贩卖给他人,可从中赚取23元左右好处。现卢某上诉称其是以成本价将“K粉”半卖半送给朋友,无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已认��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现卢某又以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再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3、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卢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以及构成立功。综上,上诉人卢某提出的其不是贩卖毒品,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及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犯罪线索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10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诉人卢某贩卖毒品氯胺酮6.09克,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在法定幅度内对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卢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对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升云审判员何莉审判员郑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曾德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