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小宝时装厂、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小宝时装厂,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吴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异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穆秀芹,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阳市小宝时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负责人:吴燕飞,厂长。被执行人: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法定代表人:张文英,经理。被执行人吴燕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小宝时装厂、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吴燕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系张文英一人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为由,申请追加张文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本院认为,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是由张文英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九江幻装服饰有限公司系张文英一人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为由,申请追加张文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张文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卓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俞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