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巨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1748.2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665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在当地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巨某某及妻王晓红名下有银行存款四笔共计50867元,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全额予以扣划后,从扣划款中收取被执行人巨某某应负担的受理费、执行费935元,下余49932元兑付给申请人李某某。对差额1816.27元,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由巨某某给付李某某49932元,差额1816.27元李某某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