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郁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振伟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200号移送执行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宾益生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金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