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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一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凤敏、张林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敏,张林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河民一特字第8号申请人:王凤敏。被申请人:张林丰。申请人王凤敏请求宣告张林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凤敏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王凤敏的丈夫张汝铭已于2013年3月26日去世,张林丰至今未婚,也没有子女,张林丰于2010年4月26日在皇姑区向工街附近丢失,家人在皇姑区向工派出所报案,张林丰失踪后至今已四年多没有音信,故申请宣告张林丰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张林丰,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号3-4-2,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王凤敏系母子关系,于2010年4月26日失踪,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0日在《辽宁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张林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林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会森于2010年4月26日失踪,下落不明已满4年,并经有关公安机关、社区委员会及张林丰亲属证明,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已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讯,现申请人王凤敏申请宣告张林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相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林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舒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