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福建省东山县人,住东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至今。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莺、陈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租用西埔镇东山之夜KTV二楼至尊台球城后面的一块场地,并购入两台赌博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先后雇佣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场内管理。参赌人员采用以人民币购买积分在游戏机上进行游戏,输赢后用积分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4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何某累计获得违法收入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两台赌博游戏机及现金人民币221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片、扣押清单、归案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租用西埔镇东山之夜KTV二楼至尊台球城后面的一块场地,并购入飞禽走兽、金刚捕渔共两台赌博游戏机(每台八座位共计十六个座位)从事赌博活动,先后雇佣刘某在场内管理。参赌人员采用以人民币购买积分在游戏机上进行游戏,输赢后用积分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4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何某累计获得违法收入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两台赌博游戏机及现金人民币221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东山县公安局缴交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东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认为,何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场地租赁合约、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廖某、潘某、陈某、刘某的证言,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交全部违法所得和积极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但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二、已追缴的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三、已扣押于东山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2210元、作案工具赌博机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许桂发审判员徐旭曦人民陪审员谢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苏云松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就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