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玉华亭南区11号楼1单元702室。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