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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玉华亭南区11号楼1单元702室。被告: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