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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廷尧,叶英华,詹建安,刘秀菊,沈庭光,吴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浩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建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廷尧,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廷尧,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英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詹建安,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秀菊,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沈庭光,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建峰,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双悦(福建)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双悦公司)、沈廷尧、叶英华、詹建安、刘秀菊、沈庭光、吴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