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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71年7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田某某立即履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田某某银行存款51175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