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71年7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田某某立即履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田某某银行存款51175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