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张兆征、杨玉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新,张兆征,杨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新。被执行人:张兆征。被执行人:杨玉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兆征、杨玉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兆征、杨玉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