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刘成军与刘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军,刘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5号原告刘成军,男,汉族,1991年6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进,男,汉族,1992年3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永青,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成军诉被告刘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勇进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约定于2015年1月29日还清,并约定每月加300元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致以没钱为由,长期拖延,有意赖账不还。万般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也从未找被告要过借款。2014年1月份被告和原告及案外人孙卫良、刘卫江在原告家中推牌九赌博,原告取出3000元借给被告和案外人刘卫江、孙卫良各1000元,然后开始推牌九,有赢有输。每天晚上玩,后来也在临淇快捷宾馆玩牌,还在孙卫良家玩过,玩了20天左右。原告从未催要过借款,因为是赌博欠的债。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款条,借款人地址五龙乡(镇)泽下村6队(自然村),借款人刘勇进,身份证号××。今借到刘成军现金(大写)肆¥40000元,归还日期2015年1月29日,如违约每月愿加300违约金……看后不错,借款日期2014年1月29日”。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另查明,庭后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2014年1月29日借据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提交被告借据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认可借据为其本人出具,但辩称该借据系在原告胁迫下出具且该借款性质为赌资,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行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成军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勇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张长勇代理审判员 张长勇审 判 员 李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