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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承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45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承长,无职业。因犯盗窃罪,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5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16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承长被控盗窃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贝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承长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承长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光谷步行街嗣机扒窃。在西班牙风情街oppo手机专卖店附近,被告人杨承长乘行人舒某不备之机,用作案工具镊子将被害人舒某上衣口袋内的白色vivo牌y27型手机盗走,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vivo牌y27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承长处追回白色vivo牌y27型手机一部,并已发还被害人舒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承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经过等情况说明,被害人舒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物证照片,检查笔录,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杨承长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承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承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承长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的认罪态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承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下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许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