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兰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兰岗,马新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兰岗,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黎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新合,男,1930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小红,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娜,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兰岗因与被申请人马新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兰岗申请再审称:第一、涉案房屋买卖是我与马新合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价款支付、房屋过户义务。我已经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且实际占有、居住房屋达十二年之久。原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显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北京京安托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京安托普(2014)鉴(文)第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不当,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第三、我发现一份新证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有马新合亲笔签字,足以证明马新合将房屋过户给我的事实,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成立。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马新合提交书面意见称:马兰岗采用欺骗与伪造的卑劣手段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公正、公平、法律依据明确,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马兰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兰岗依据《房屋交易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房屋交易合同》中卖方处“马新合”的签名并非马新合本人所签,《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原产权人处“马新合”的签名亦非马新合本人所签,马兰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代签行为系经过马新合授权同意。依据现有证据,二审法院对《房屋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效力不予确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马兰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马兰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兰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兰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醒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