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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范道龙、杨梅英与贾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道龙,杨梅英,贾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范道龙,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梅英,农民。上列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德贤,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国强,司机。委托代理人刘海峰,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国强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08)滨小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新林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春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