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1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立志,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9.9万元(以下皆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支付借款利息1384429.52元(以259.9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4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即2015年7月9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647.83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358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428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价值4083861.5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