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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香娃与曹怀林、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袁香娃,女,196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曹怀林,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春兰,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3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袁香娃申请执行曹怀林、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怀林、张春兰偿还申请人袁香娃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1770元由曹怀林、张春兰负担。本案在审理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怀林、张春兰在神木县锦界镇枣梢沟村苗木补偿款30万元。因神木县锦界镇枣稍沟村尚未确定分配具体时间及分配数额,申请人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