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曾晓贞与袁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曾晓贞,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袁刚,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曾晓贞与被告袁刚离婚纠纷一案,曾晓贞以欲与袁刚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袁刚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晓贞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晓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曾晓贞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