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曾繁兴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41号被执行人曾繁兴,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繁兴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曾繁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繁兴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曾繁兴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