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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刘x,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被告:赵x,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