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刘x,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被告:赵x,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