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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代九与初从论、张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九,初从论,张国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张代九,男,1952年10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西市。被告初从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张国兰,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现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九与被告初从论、张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九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代九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雅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