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唐兴钻、何广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代表人:李建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华,系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华祥,系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唐兴钻。被执行人:何广珍。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兴钻、何广珍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