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贾氏、张晓玲、贾立军、贾力、贾展与郑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贾氏,张晓玲,贾立军,贾力,贾展,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丁贾氏,女,193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贾立军,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贾力,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贾展,男,200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郑剑,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丁贾氏、张晓玲、贾立军、贾力、贾展与郑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郑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郑剑名下有车牌号为皖FE****江淮牌轿车一辆,现已被本院查封,经向申请执行人丁贾氏、张晓玲、贾立军、贾力、贾展询问,其不能提供该车辆具体所在位置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丁贾氏、张晓玲、贾立军、贾力、贾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