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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应龙、马文英与吕淑兰、顾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龙,马文英,吕淑兰,顾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17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应龙。申请执行人马文英。委托代理人袁松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淑兰。被执行人顾兴。申请执行人陈应龙、马文英与被执行人吕淑兰、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淑兰、顾兴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应龙、马文英人民币48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人民币12760元。因被执行人吕淑兰、顾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吕淑兰、顾兴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兴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吕淑兰、顾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43662.55元。(不含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倘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金华审判员  张正辉审判员  孟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晶晶 来自